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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议(普通资本来源)((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项目)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全文 本贷款协议于1989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和亚洲开发银行(下称亚行)双方之间签订。 鉴于: (A)借款人为实施本贷款协议3.01款所陈述的项目,向亚行申请贷款; (B)项目将由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下称上投公司)具体执行,为此,借款人将按亚行所要求的条款,保证上投公司使用贷款款项; (C)借款人还要求亚行提供技术援助(下称技术援助),用以上投公司机构和机制的强化。根据同时签署的借款人政府和上投公司为一方,亚行为另一方的协议,亚行同意以日本特别基金提供等值于四十五万美元的技术援助; (D)根据前述情况,亚行同意按本协议以及亚行与上投公司同时签署的项目协议所规定的条款,从其普通资本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本协议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贷款规则、定义 1.01款1986年7月1日颁布的亚行贷款的一般程序,适用于本贷款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已作修改的普通资本来源贷款规则按照本协议附件一修改后,以下称贷款规则)。 1.02款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本贷款协议所使用的贷款规则已作定义的术语,仍具有各自特定的含义。下述术语补充定义如下: (A)“章程”指1981年2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及以后依法修改的上投公司的公司章程。 (B)“上投公司”指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它是按照章程成立的国营企业。 (C)“项目执行代理人”为上投公司,它负责项目的执行。 (D)“经营大纲”指上投公司关于本协议附件4第2段的经营大纲。 (E)“发展战略”指上投公司关于本协议附件4第2段的发展战略。 (F)“转贷款协议”指本协议3.02款所规定的借款人和上投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 (G)“子贷款”指上投公司给予或准备给予合格的企业,以实施合格的项目的贷款,子贷款资金源于本协议的贷款款项。 (H)“合格的企业”指上投公司准备给予或已给予子贷款的某一企业。 (I)“合格的项目”指合格的企业通过使用子贷款资金实施的特定发展项目。 (J)“子公司”指由上投公司或其子公司或由上投公司与其子公司共同掌握或者有效控制的大多数未清偿表决权股份或其他权益的公司。 (K)“ITC”指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的子公司: 上海市上投进出口公司。 (L)“人民币”指借款人的法定货币。 1.03款根据贷款规则2.01款(27),“汇率风险分担体系”指亚行设立的用以在其借款人中分担贷款的外汇风险的制度。1987年9月1日颁布的“汇率风险分担体系施行规则”中作了规定。 第二条贷款 2.01款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本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等值于一亿美元($100,000,000)的多种货币贷款。 2.02款借款人将向亚行支付根据贷款规则3.02款所确定的利息。 2.03款(A)借款人每年须支付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承诺费。该承诺费将从贷款协议签署后六十天起,按下述方式根据贷款金额(减去已提款项)连续计付: 第一年间按$15,000,000计付;第二年间按$45,000,000计付;第三年间按$85,000,000计付。此后,根据总贷款额计付。 (B)如果贷款的某笔款项被取消,本款(A)段落所述的每部分金额按取消的款项所占未取消前总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2.04款贷款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在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支付。 2.05款(A)借款人须根据本贷款协议附件2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向亚行归还从贷款帐户上提取的本金。 (B)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有协议,每笔子贷款的分期还款计划: (I)从根据项目协议2.02款(A)、(B)或(C)批准该笔子贷款帐户中提款之日起不得超过12年,包括不超过3年的宽限期;(II)规定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的大约均等的半年一次的还款。 第三条项目说明、贷款使用 3.01款贷款所适用的项目,是指通过上投公司融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发展项目。贷款目的是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并以上投公司的章程、经营大纲、发展战略和项目协议书为依据。 3.02款借款人须与上投公司签订一项转贷款协议,其中规定给上投公司的转贷金额、项目的实施,以及借款人与亚行各自的权利。该转贷款协议在形式、条款、条件等方面须符合亚行的要求,同时,必须不致于对本贷款协议中借款人义务的履行造成损害或限制。 3.03款(A)在提款时贷款的款项可以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以合格项目的合理的货物与服务项下的外汇费用。 (B)除非亚行另行同意,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每部分金额只能用于对合格企业的子贷款,且只能用于合格企业实施合格项目所需的货物与服务的实际的全部的外汇费用。 (C)除非亚行另行同意,以贷款资金支付的一切货物与服务,其采购须依照本贷款协议附件3的规定进行。 3.04款根据贷款规则8.03款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上提款的截止日,是本协议生效日起四年后的同一日期或其他经借款人和亚行协商同意的某一日期。 第四条特别保证 4.01款(A)借款人将督促上投公司以应有的努力有效地实施项目,并要求其符合合理的银行、行政、金融、工程、环境和商业实务的需要以及发展政策。 (B)在项目的进行过程中,借款人必须根据本协议附件4的规定,履行借款人应尽的义务。 4.02款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被督促向亚行提供必需的报告和资料。这些报告和资料是关于: (I)贷款、贷款款项的开支、以及服务的提供;(II)项目;(III)合格企业、合格项目以及子贷款;(IV)上投公司的行政、业务和财务情况;(V)借款人的国内财务和经济状况,以及国际收支差额状况;(VI)其他和贷款有关的情况。 4.03款借款人须使亚行的代表能够检查任何合格企业、合格项目,通过贷款资金支付而取得的货物,以及由上投公司保存的所有有关的报告和文件。 4.04款借款人必须及时地采取必要的行动,包括提供资金、便利、服务、以及其他资财,以帮助上投公司履行其项目协议中的义务。借款人不能采取或允许任何干扰上投公司履行义务的行动。 4.05款(A)借款人应行使根据转贷款协议所拥有的权利,以保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未经亚行预先同意,转贷款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修改、撤销或放弃。 4.06款(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一致认为: 借款人的其他外债债权人不会通过对借款人资产设定留置权的方法,取得凌驾于本贷款之上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保证: (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借款人的任何资产被设定留置权作为归还某笔其他外债的抵押,据此这种留置权亦应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笔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偿还。(II)如果借款人设定或允许设定某种留置权时,须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如果由于宪法或其他法律的原因,这种规定不能适用于在政治分支机构的资产上设定任何留置权,借款人必须立即地、并在不损害亚行利益的前提下,在借款人的其他资产上设定一种令亚行满意的同样价值的留置权,以保证归还亚行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支付。 (B)本款(A)段的规定不适用于: (I)在购买某笔财产时,仅仅作为支付该笔财产买价的担保,而设立在该笔财产上的留置权;(II)产生于银行之间交易的一般程序并作为担保到期日不得超过一年的债务的任何留置权。 (C)“借款人的资产”这一术语用在本款(A)段中,是指借款人的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任何其代理人的财产,以及这些政治分支机构的代理人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任何其他具有为借款人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 第五条中止、提前偿还 5.01款出现下述事由,借款人根据贷款规则8.02(1)款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将被中止: (A)上投公司没有履行转贷款协议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 (B)任何向上投公司贷款的贷款协议或相应的担保协议中出现协议所规定的违约情况,则依据该条款,原定到期日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上述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在到期日之前加速到期并提前偿还。 (C)由于上投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被取消、暂停、修改、放弃,使亚行合理地认为会严重地、不利地影响到项目的执行或者会影响上投公司履行项目协议义务的能力。 5.02款根据贷款规则8.07(D)规定,提前偿还的附加事件如下: 本贷款协议5.01款规定的任何事件出现。 第六条生效 6.01款根据贷款规则9.01(F)款宗旨,使本贷款协议生效的附加条件有: (A)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本贷款协议; (B)经营大纲和发展战略已经上投公司董事会批准并送交亚行; (C)转贷款协议在形式和实质内容上经亚行认可,经借款人和上投公司签字生效实施,具备完整的效力,其条款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且仅以本贷款协议生效为前提。 6.02款根据贷款规则9.02(D)款,在送呈亚行的意见书中,须包括下述附加内容: 转贷款协议已经借款人和上投公司及时地授权或批准、签字生效,其条款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仅以本贷款协议的生效为前提。 6.03款根据贷款规则9.04款宗旨,本贷款协议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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