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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王某、李某和赵某三人共同出资办理了一家食品店。三人约定,王某出资1万元、李某以自己的2间铺面房、赵某以自己的2台冰柜分别作为出资。盈利后三人按照3:4:3的比例分配,债务也按该比例承担。后该合伙欠了张某4万元的货款,张某先后分别找到王某、李某和赵某索要欠款,王某以自己没有钱拒绝偿还;赵某仅答应按照三人原来的约定偿还属于自己的比例1.2万元;李某出国探亲,一直没有消息。

  [问题]1、该合伙人之间的对张某的债务是属于连带之债还是按份之债?为什么?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解答]1.该合伙人之间对张某的债务是属于按份之债,因为债务系合伙对张某形成的债务,也既是合伙的债务,合伙人之间按照合伙的份额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张某而言,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不能对抗其债权请求权,因此,每一合伙人对张某的债务都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中张某应当先要求合伙企业承担债务,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张某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请求偿还债务,在该合伙人向张某偿还债务之后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按照合伙份额分担其应对承担的部分,也就是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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