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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为促进保价运输的发展,加强货运事故处理工作的管理,铁道部对1991年发布的《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1991〕41号)、《关于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两个办法的通知》(铁运〔1991〕135号)、《关于修改〈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章的通知》(铁运函〔1992〕399号)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切实执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铁运〔1999〕71号),加强保价运输管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不作为保价运输合同双方划分责任的依据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铁路局在不违反本办法的条件下,可结合管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第二章保价运输管理第三条为全面做好货物保价运输工作,正确开展保价运输业务,各级铁路部门应设置保价运输工作专门机构第四条各级保价运输机构(以下简称“保价机构”)的职责如下1.积极宣传保价运输的意义,开展货物保价运输2.制定、实施保价运输防范措施,检查监督保价运输各项工作,保障货物运输安全3.负责保价运输日常管理和货运事故调查、处理、赔偿工作,解决存在问题4.全面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财务、计划等管理工作5.表彰先进,总结、推广保价运输经验6.负责经营管理代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工作7.协调与铁路内部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第五条为加强对保价运输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保价运输监察制度。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监察人员应按国家政策、法令和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保价运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其职责和权限如下1.有权检查货物保价运输的办理及赔偿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和单据2.有权检查保价费用的核收、使用情况,发现错收、漏收或超出使用范围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章规定或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3.监督检查保价运输各项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4.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及举报保价运输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5.监察人员执行检查工作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监察证(格式一),对发现的问题应作出“保价运输监察记录”(格式二),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并限期改正6.监察人员应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对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条监察证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铁道部的监察证由铁道部签发铁路局、铁路分局的监察证由铁路局签发第三章保价货物的受理和安全防范第七条车站受理保价货物时,应审查货物运单、物品清单中有关保价运输内容的填写情况,正确核收货物保价费用第八条车站受理一批保价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整车货物、大型集装箱货物,一批保价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1吨、5吨、10吨集装箱货物和一批保价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零担货物,应建立“保价货物”(■)运输台帐”(格式三)并逐级报告,由铁路局保价机构下达命令号批准,另有指示时,按其指示办理按上款办理的保价货物,车站应在货物运单、货运封套或货车装载清单上加盖“■”戳记(或用红色书写),并在“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记事栏内注明“■”字样对■货物,车站应及时组织装车和挂运,运送途中严格交接检查第九条装有■的贵重、易盗的整车货物,各铁路局根据需要组织武装押运。押运区段由各铁路局决定(押运办法另定第十条各编组站、区段站对装有■货物的货车应及时挂运,在站中转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零担、集装箱货物中转时间一般不超过36小时),对保留列车中装有■货物的货车,车站负责派人重点看护第十一条标有■的货物,运抵到站后,车站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第十二条对未标有■的保价货物,各站均应结合本站情况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第十三条车站应建立货物保价运输统计、分析制度。按月填报“保价货物运输报告”(格式四),于次月4日前报主管分局,分局于7日前汇总报主管铁路局,铁路局于10日前汇总报铁道部第四章保价货物赔偿第十四条到站或发站应根据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要求受理赔偿。对承运人责任明确的事故,发站(分局、铁路局)根据权限,可以办理事故赔偿,并通知到站(分局、铁路局)和有关单位。受理赔偿时,须审核赔偿要求人的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书”内容以及规定的证明文件。对于保价金额与实际价值相符的一般事故,不要求提供价格证明。但保价金额与货物的实际价值有很大差距时,须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车站公章或货运事故处理专用章,交给赔偿要求人第十五条赔偿处理权限1、赔款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车站(非决算单位的车站由车务段,以下同)审核赔偿2、赔款额超过5000元未满5万元的,由分局(未设分局的由铁路局)保价机构审核赔偿3、赔款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由铁路局保价机构审核赔偿第十六条赔偿处理程序1、车站受理的以及分局、铁路局接到的赔偿案件,应按顺序登入“货运事故赔偿登记簿”(格式五)内2、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车站对不属于自己权限的赔偿案件,自受理赔偿之日起,3日内以“货运事故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及原调查材料现存某站,并将车站存查的调查材料上报分局或铁路局,抄知责任站3、经处理站(分局、铁路局)确定,对确属承运人责任的事故,应对外先行赔付,然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对托、收货人赔偿时(1)铁路内部责任单位明确的,按现行规定填制“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以下简称“赔通”,见《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格式七)对外赔偿,并向责任单位清算转帐(2)铁路内部责任单位尚未明确的,由处理单位先赔付,其“赔通”(正本)的责任单位和有关单位暂不填记,该“赔通”作为对外支付赔款的依据。按有关规定确定责任单位后,由定责单位填发“保价货运事故定责通知书”(见《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格式九)并附“赔通”副本一份,送责任单位和有关单位,保价财务据此转帐支付4、凡由处理站(分局、铁路局)最后确定责任的事故责任站(分局、铁路局)必须尊重其处理意见,及时转帐责任单位对处理单位划分的责任有不同意见时,应先行转帐,然后按下列规定上报裁定(1)自局管内责任的,由铁路局或分局确定(2)跨局责任属于到站处理的,由到达分局确定;属于分局处理,由到达铁路局确定;属于铁路局处理的,货物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未满15万元的,由到达局确定。货物损失在15万元及以上的大事故及重大事故,报主管局联系有关局协商处理。如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处理局应自事故发现之日起60日内以局文报部裁定,抄有关局(3)需上报裁定的,责任单位自接到“赔通”5日内上报,各级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第十七条赔偿期限严格按照《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认真贯彻“对确属承运人责任的事故,应对外先行赔付,然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的原则第十八条赔偿通知赔偿处理单位应填发“赔通”。“赔通”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领、付款凭证(由银行转帐或经邮局汇付时交本单位财务部门,支付现款时交赔偿要求人);副本为赔偿通知,除填发单位留存一份外,分别发给本单位财务部门(做清算用)、赔偿要求人(凭正本领取时不再发给)、责任站(分局、铁路局)、到站(车站处理的报主管铁路局、主管分局,分局处理的报主管铁路局保价货物赔款,除个人物品及无银行帐号的个体经营者外,一律不支付现金第十九条转帐划拨一批货物的赔款额或铁路局间分摊后的赔款额在500元及以上时,实行清算制度。车站、分局一律上报主管铁路局。每份“赔通”附一份转帐单,二份以上时,每一责任局列一份转帐单,由主管局汇总,每月向责任局清算一次。责任局自接到处理局汇总的赔款转帐单的次日起,10日内向处理局支付对不按规定及时转帐的责任局,铁道部每季度进行一次强行划拨,并加扣5%的资金占用费给处理局第二十条保价货物发生的事故,要按月统计分析,并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及格式六内容逐级填报第五章保价运输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货物保价费应使用货票核收,托运人如提出要求,也可以使用“保价费补退款收据”(以《货规》格式十三代用)核收。货物保价费在“票据整理报告”(财收--4)和“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中列专项收入第二十二条车站将收取的保价费随运营收入逐级上缴。铁路局收入部门于每月10日前按上月保价运输收入的60%作为保价周转金拨付保价部门,剩余部分上缴铁道部。保价周转金用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的支出第二十三条货物保价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第二十四条货物保价费支出范围1.事故货物赔偿2.货运安全防范措施所需费用3.货运事故勘察、施救所需费用4.保价运输机构管理费5.保价运输有关人员表彰奖励费各项费用的比例由铁道部另行确定第二十五条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保价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立帐户,正确核算保价费的收支,清理债权债务,严格履行财务手续,及时填记各种帐目表报,按期编报决算第二十六条货物保价费收支和使用情况,分局保价机构按月(次月20日前)向铁路局保价机构报告;铁路局保价机构按季(执行季度过后30日内)向铁道部保价机构报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格式:一、监察证二、保价运输监察记录三、保价货物(■)运输台帐四、保价货物运输报告五、保价货物赔偿登记簿格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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