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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可以附条件、附期限吗?离婚是一种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通说认为,离婚这种民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因为身份上的法律行为既不能附条件也不能附期限。例如当事人约定,离婚后,另一方不得在2年内结婚或不得与某某结婚等,像这样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违背法律规定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的离婚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离婚协议书应注意哪些问题?离婚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注意对以下事项的约定:(1)对子女监护权的归属、不享有监护权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时间作出约定;(2)不享有监护权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探视时间作出约定;(3)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作出约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资金、房地产、股票、债券、股权、汽车等等;(4)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如何分配作出约定,并在办理离婚后几天内告诉相关债务人、债权人,方便享有债权的一方行使债权。即在夫妻负共同债务的情形下以免离婚后不承担债务的一方被相关债权人追诉。(5)如有涉及上述第(3)、(4)项的财产、债务处理,该离婚协议最好经过公证处的公证,以方便财产移交和过户。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在协议离婚时不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财产的,有权要求重新分配,这无疑会给双方带来很大的麻烦。所以一般都应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财产分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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