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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有关适用执行措施要合法的内容。适用执行措施合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下面。

  合法是适用执行措施的前提,所谓合法,顾名思义就是要严格、全面、准确地执行国家法律,做到依法执行。

  (一)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才可以依法适用,不是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不得采用,否则就是违法。

  执行措施的种类很多,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至232条根据不同的执行对象,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诉法》规定的执行措施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这些规定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282条、286条、293条、2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34条、37条、41条至49条这些意见和规定对执行措施的适用,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至56条增加了对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以及股权等各种财产权利的执行措施;二是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至29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至96条;三是对到期债权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至69条。四是执行竞合,也叫执行重合,即多份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如何确定受偿顺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司法解释对如何正确适用执行措施也有许多具体的要求,对于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执行过程中也应注意认真地贯彻落实。

  (二)适用执行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的条件。

  首先,要根据执行内容和具体执行事项的不同,依法采用不同的执行措施。执行措施从内容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另一类是履行指定行为的案件。就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而言,有对动产的执行,对不动产的执行和对其他财产的权利的执行;就履行行为的案件而言,有对为一定行为(作为)和对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的执行以及对可替代行为和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法律根据不同的执行对象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因此,采取执行措施前,首先要明确案件的执行内容和具体执行事项,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比如,查封、扣押财产和冻结、划拨存款,只限于执行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案件,对于执行内容是履行指定行为的案件就不能适用。

  其次,采用每一项执行措施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要件。如采取搜查措施,要按照《民诉法》第227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必须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6条规定的条件: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③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再次,适用执行措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措施和执行程序是合为一体的,采取执行措施就是履行执行程序,因此,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比如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63条,被执行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在履行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再如,应当由院长签字的,必须经院长签字后方可采用;应当制作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必须制作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和协助单位。

  (三)适用执行措施还要按照实体法的要求,对被执行财产的权属、性质进行审查,做出正确处理。

  首先,要对被执行财产的权属进行审查,只有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的权属后,才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假使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审查而采取了执行措施,也要在法律文书中对被执行人明确提出自动履行义务的期限,一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要对所提执行异议依法及时审查,作出裁定,避免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导致不良司法后果。

  其次,要对被执行财产的范围进行审查,司法实践中,对个人财产的执行只限于其个人的财产部分,执行的同时,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所供养家属的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及费用,对法人财产的执行,应先执行其流动资金,只有在流动资金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时,才可以执行法人的其他财产。

  最后,还要对被执行财产的性质进行审查,要注意审查是否是国家禁止的冻结、划拨的专项资金、封闭管理资金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在社会上融通的物品等。

  违法适用执行措施最突出的表现是滥用强制措施,执行措施与强制措施,都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都具有强制性,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首先,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其次,法律效果也不一样。执行措施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和手段。其强制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它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变更;二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包括协助执行人)必须执行,不得违背或者对抗,否则便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三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非经法定程序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任何人,不仅违背了法律的本意,也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禁令。这种做法,虽然有些时候确实"灵验"但这是对法制的践踏,社会影响较坏。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严格区别,坚决纠正简单粗暴的执行作风,杜绝以拘代执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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