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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下列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而且法律还规定,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是无效行为,管理人可以追回财产。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如果管理人,怠于行使或者不正当行使撤消权,就会引起纠纷,从而可能给债权人利益带来损失。因此,建议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作为破产管理人,以便正确及时的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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