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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要式性和文义性作为票据行为的两大重要特征,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经济根源。但要式性和文义性并不是绝对的,空白票据作为票据行为要式性制度和文义性制度的例外,不仅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也是斯密定理在票据法律制度领域的重要体现。本文从经济学的视角对上述问题予以分析。   关键词:票据行为;要式性;文义性;空白票据;经济分析   中图分类号:DF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07)02创新版-0061—04   要式性和文义性作为票据行为的两大重要特征,它们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票据行为的严格要式性特征使当事人实施票据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律制度要求,准确、清楚地记载法定的事项,而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特征则进一步维护着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以保护善意持票人利益、促进票据流通。在本文中,笔者把票据法律制度中有关票据行为要式性、文义性的有关规定,分别称之为票据行为要式性制度、文义性制度。      一、票据行为要式性制度      (一)票据行为要式性制度的效率增进功能。一般的法律行为在形式上大多奉行方式自由原则,由当事人任意选择。但票据行为却不允许票据行为人自由选定,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行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才能产生票据上的法律效力,这即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票据行为要式性制度的效率增进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二是有利于提高票据流通的速度与效率。   1.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票据法律制度是伴随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和商品交换活动日益频繁而逐渐产生的一套能促进商品流通、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商品交换的“标准化的”和格式化的规则体系。票据行为要式性制度通过对各种票据行为方式的明确规定,统一了票据行为的规则,能促使每个当事人在票据上的行为更趋规范,有利于降低票据交易的成本。其一,有利于降低信息成本。在票据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私人信息的拥有会使交易合作变得困难,因为交易者都担心对方利用私人信息而损害其利益,所以交易的过程也是交易者收集对方信息的过程。而票据要式性制度的功能就在于使交易各方所拥有的私人信息在一定限度内转化为公共信息,从而减少交易者的信息收集量,降低交易者的信息成本。其二,有利于降低缔约成本。票据行为要式性制度的存在,使各种票据行为具有法定的行为方式,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只须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认真执行就可以。因此,能有效减少交易者之间进行磋商和制作票据的时间,从而降低交易者的缔约成本,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少投入而多产出的制度安排。其三,有利于降低防御成本。因为统一的票据要式性制度使各种票据行为在时空上的差异得到排除,从而使特定国家内的交易者在较长的时间内可以遵循一种行为规范,而大家共同遵循一种规范的结果是交易者对交易对方的行为具有良好的可预期性,从而稳定交易者的利益预期,降低交易者的防御成本。   2.有利于提高票据流通的速度与效率。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起因于书面行为的性质,因为票据行为是行为人透过书面所为的意思表示,票据债务人是何人,负何等债务,只能就票据书面所载内容加以确定。因而,为使一般不特定人易于辨认票据的性质,并促进票据的流通,将票据债务人及其债务的内容以及其他为确定此二者所需要的事项以法律予以详细规定,并使欠缺此等要件的票据行为归于无效。否则,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就会难以辨明,从而会妨碍票据的流通。因此,票据行为要式性制度是由票据的高度流通性所决定的。只有将票据行为规定成具体、明确的要式行为,才能保证票据形式、内容统一,使交易方在票据流通中清楚地确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从而方便授受,提高流通的速度与效率。      (二)票据行为要式性制度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   票据行为要式性制度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主要有两点:   1.某些情况下影响票据流通的效率或给当事人的交易带来不便。票据行为要式性制度要求票据行为必须遵循固定的形式要件,当事人通常不得选择或排除。当这种要求与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某种特定需要相冲突时,就会给当事人的交易活动带来不便。另外,当当事人希望采取的便捷的转让方式与票据要式性制度的严格要求不一致时,也会影响流通效率。   2.客观上使票据无效或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形增多,影响票据的利用程度。票据行为要式性制度是以强制性规定体现出来的,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形式要求,则票据无效或某一票据行为无效。票据法律制度对形式要件的要求越多、越强、越周密,人们在使用票据过程中出现错误的可能性或几率就越大,同时,对这些相应形式要件的强制性要求越高,票据无效或票据行为无效的现象就会增加,这样票据的有效利用程度就会受到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商品的交换与流通造成不利影响。      二、票据行为的文义性制度      1.票据行为文义性制度与信息不对称。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书面所表示的文义外,还可综合其他各种有关情况,来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在必要时,也可依据其他事实,作出与书面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但票据行为的内容却由票据所记载的文义决定,即使票据文义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或实质情形不同,也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方法加以变更或补充,这就是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在票据的签发流通中,票据行为人其前手掌握的信息是优于后手的,后手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票据从前手流转到后手,如果每一次的转让,票据受让人都亲自去求证票据的内容和效力然后才受让,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流转的次数越多,求证就需要花费越多的时间和成本。这样,票据的受让人就会因为自己的信息劣势地位而对票据的权利内容和效力产生顾虑,不愿受让票据,从而不利于票据的流通,同时会导致逆向选择的发生。票据行为文义性制度使票据的受让人只需根据票据的形式和外观就可以确认票据权利,为处于信息弱势一方的票据受让人减少了顾虑,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性,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总之,票据行为文义性制度,不仅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逆向选择,同时还体现了对信息弱势一方的保护,提高了经济运行的效率。 2.票据行为文义性制度的成本与收益。票据交易的畅通和效率,才能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没有票据行为文义性制度,那么,确定票据的内容和效力就要增加成本。在对票据内容和效力发生争议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增加了其服务成本,在其服务价格一定的情况下收益就会减少,将导致其减少或放弃提供与票据相关的业务。如果为维持收益而提高服务价格,可能导致部分客户放弃使用票据而使用其他的替代品。对一般的票据关系当事人而言,也同样存在成本和收益的问题。票据流通成本的提高,会导本文原文致部分商事主体选择使用现金而放弃或减少对票据的使用。票据行为文义性制度,使票据的内容和效力能直接、迅速、有效地确定,使服务成本和使用成本在一个相对可以接受的限度内,从而有利于票据关系的当事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达到票据资源的有效利用。   总之,票据行为的文义性首先关注的是效率,即票据的流通、商业交易的达成、票据作为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其次关注的是公平,即对票据受让人一方信赖利益的保护,对经济活动中信息弱势一方的保护。票据行为文义性的彰显,推动了票据制度的进步,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当然,其安全性的缺陷也客观存在,为平衡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票据抗辩制度。      三、票据行为要式性与文义性制度的例外——空白票据制度      理论界对空白票据的定义大同小异,认为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在出票时签章于票据上,而有意将票据上其他应记载事项之一部或全部授权他人完成的票据。空白票据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发达而产生的,由于它与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等基本法律特征相违背,因而各国立法起初并不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但在实践中,发行和流通空白票据由于实践的需要而逐渐成为一种根深蒂固和越来越多的票据利用方式,尽管具有违法性但仍不得不发行空白票据的情形大量存在。如果票据法律制度不对空白票据作出相应规范,设置相应规则,票据法律制度就没有完整地设立票据秩序,不能满足票据实践的发展。因此,各国票据法大多都从不承认态度逐渐转变为承认和允许发行空白票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英国汇票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等都对空白票据作出了规定。   (一)信用的发达是空白票据制度产生的经济前提。没有信用发达的土壤,空白票据将失去安身之本。郑玉波先生指出“空白票据乃是信用高度发达社会的产物”。票据的产生本身“需要比经济的促进因素更多的东西”,这就是“信用本身的储备”。“因为假如没有信用,或者说假如不信任组成市场的人的共同体的将来,那么就既不会有信用票据,也不会有体现于其流通性中的那种特别信用了。……假如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属的社会共同体的完整性和持久性没有一种高度的信奉、信任或信赖,那么把债务人将来的义务从一个债权人转移到另一个债权人的制度就无法产生和维持了。的确,只有这种对商人共同体的将来的信奉,才可能使即刻支付的价值与晚些日子支付的价值量相比量”。因此,罗伯特·S·洛佩斯说:“无限制的信用是商业革命真正的润滑剂”。空白票据出票人之所以愿意预留空白,授权他人待日后填补,而甘冒风险就是基于市场的信用已发达到一定程度,他相信市场中他的相对人会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他们之间的补充授权契约补填票据上的空白之处。因此,信用的高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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