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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开发协会协定 协定 本协定签字国政府,考虑到: 为了建设性的经济目的、世界经济健康发展和国际贸易均衡增长而进行的相互合作, 有助于促进对维护和平和世界繁荣有利的国际关系; 加速经济发展,以提高欠发达国家的生活水平、经济和社会进步,不仅符合这些国家 的利益,而且也符合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 实现这些目标,需要增加国际公私资本的流通,以帮助欠发达国家开发其资源,为此 同意如下: 章名引文 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下列规定建立和经营业务: 章名 第一条宗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了帮助世界上欠发达地区的协会会员国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 ,从而提高生活水平,特别是以比通常贷款更为灵活、在国际收支方面负担较轻的条件提 供资金,以解决它们在重要的发展方面的需要,从而进一步发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 简称银行)的开发目标并补充其活动。 协会的一切决定,均应以本条规定为准则。 章名 第二条会员国资格;首次认股 第一节会员国资格 (A)协会的创始会员国应是目前列入附录A中的银行会员国,并在本协定 第十一条 第二节(C)款规定日期,或在此日期以前接受协会会员国资格者。 (B)银行的其他会员国,可按照协会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加入协会为会员国。 第二节首次认股 (A)每个会员国在接受会员国资格时,应按分配给他的数额认缴股金。这种认股以 下称为首次认股。 (B)分配给每个创始会员国的首次认股金额,载明于附录A中会员国名下,以美元 表示,此项美元以一九六○年一月一日美元的含金量和成色为准。 (C)每个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的百分之十部分,应按下列办法以黄金或可自由兑换 的货币缴付: 其中百分之五十在按 第十一条 第四节规定的协会开业日期后三十天内,或者 在创始会员国成为协会会员国之日缴付,两者中以较晚的日期为准;百分之十二点五在协 会开业一年后缴付;以后每隔一年缴付百分之十二点五,直至缴足首次认股额的百分之十 部分为止。 (D)每个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的其余百分之九十部分,如系列入附录A第一部分的 会员国,则应以黄金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缴付。列入附录A第二部分的会员国,则可用认 股会员国的本国货币缴付。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的百分之九十部分应依照以下安排,分五 期逐年缴付: 第一期在协会按照 第十一条 第四节规定的日期开业后三十天内,或者在创始 会员国成为协会会员国之日缴付,两者中以较晚的日期为准;第二期应在协会开业一年后 缴付,以后每隔一年缴付一期,直至缴足首次认股额的百分之九十部分为止。 (E)协会对任何会员国根据前述(D)款或根据 第四条 第二节规定缴付或应缴的本 国货币,在本协会业务上不需要时,应接受该会员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存款机构所发行的 票据或类似的债券以代替该会员国货币的任何部分。此种债券不得转让、不计利息、并按 票面价值见票即付,在指定的存款机构存入协会的帐户内。 (F)为了执行本协定,协会将下列货币视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I)一个会员国的货币,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后,协会确定可以充分兑换成 其他会员国货币供协会业务需要者;或 (II)一个会员国的货币,经该会员国同意,可在协会满意的条件下,兑换成其他 会员国货币供协会业务需要者。 (G)除协会另外同意,附录A第一部分的每个会员国,对其按本节(D)款作为可 自由兑换的货币而缴付的货币,应保持其在缴付时同样的可兑换性。 (H)创始会员国以外的会员国,其首次认股的条件、金额以及相应的缴款办法,由 协会按本条 第一节(B)款规定确定。 第三节责任的限度 会员国不因其为协会的会员,而对协会债务承担责任。 章名 第三条增加资金 第一节追加认股 (A)协会根据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缴款的完成情况,在它认为适当的时候,以及在 其后大约每隔五年,应对其资金是否充足进行检查,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批准普遍增加认 股额。但是虽有以上规定,协会仍可在任何时候批准普遍地或个别地增加认股。唯个别增 加认股,只有在有关会员国申请时才予考虑。按本节规定所作的认股以下简称为追加认股 。 (B)按下列(C)款规定,当追加认股获得批准时,批准认股的金额,以及有关认 股的规定和条件,应由协会确定。 (C)追加认股一经批准,各会员国在协会合理确定的条件下,有机会认购一定数额 的股份,使其能保持相应的投票权。但会员国并无必须认股的义务。 (D)本节一切规定,需经总投票权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二节会员国以另一会员国的货币提供补充资金 (A)协会在符合本协定规定所达成的协议条件下,可以作出安排接受任何一个会员 国以其他会员国的货币作为其应付的首次认股或追加认股以外增加的补充资金,但是,除 非协会确知其货币所涉及的会员国同意使用其货币作为补充资金,并同意其使用的条件, 否则,协会不得作出任何此类安排。接受任何这类资金的安排,可包括有关资金收益的处 理规定,以及提供资金的会员国停止其会籍或在本协会永远停止业务的情况下处理该项资 金的规定。 (B)协会应授予贡献资金的会员国一张“特别发展证书”,载明所贡献的资金的金 额和货币类别,以及有关此项资金安排的条件。“特别发展证书”不带有任何选举权,并 且只能转让给协会。 (C)本节所述各点不应排除协会按协议的条件接受会员国以其本国货币提供的资金 。 章名 第四条货币 第一节货币的使用 (A)列入附录A第二部分的任何会员国的货币,不论其是否可以自由兑换,凡属按 第二条 第二节(D)款规定以该会员国货币缴付其应缴的百分之九十部分而为协会所接受 ;以及由该款衍生作为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而得到的该国货币,协会可将其用于支付在 该会员国领土上所需的协会行政费用;并且,只要符合妥善的货币政策,也可用于支付在 该会员国领土上所生产的、并为在该会员国领土内由协会资助的项目所需要的物资和劳务 。此外,当有关会员国的经济和金融状况,按该会员国与协会间的协议认定,已达到可靠 程度时,该会员国货币应可自由兑换,或者可用于该会员国领土外由协会资助的项目。 (B)协会接受的除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以外的认股而缴付的货币,以及由该款衍生 ,作为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而得到的货币,其使用办法应受批准该认股时所规定的条件 限制。 (C)作为认股以外由协会接受的补充资金,以及由该款衍生,作为本金、利息和其 他费用而得到的货币,其使用办法应以接受此项货币时的安排所规定的条件限制。 (D)协会接受的所有其他货币,协会均可自由使用或兑换,不受其货币被使用或兑 换的会员国的任何限制。但以上规定并不排除协会与协会提供资金的项目所在地会员国进 行任何安排,限制协会使用与该项资助有关,作为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而收到的该会员 国的货币。 (E)协会应采取适当步骤,保证由附录A第一部分所列会员国按 第二条 第二节(D )款规定所缴付的部分股金,在合理的公暇间隔时间内,协会应大致按比例地加以运用。 但是,以黄金或认股会员国以本国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缴付的那部分认股款,可更加迅速 地加以运用。 第二节维持所持有货币的价值 (A)当某一会员国的货币票面价值降低,或协会认为,某一会员国货币的外汇价值 在其国境内已大为贬值时,则该会员国应在合理时间内,向协会增缴一笔本国货币,以便 保持该会员国在认股时按 第二条 第二节(D)款规定应缴付给协会的该国货币以及按本款 规定所提供的货币数量的足够价值,不论所持有的这种货币是否是按 第二条 第二节(E) 款规定以票据的形式为协会所接受。但上述规定只限适用于该项货币还从未被支付过或兑 换成另一会员国货币的那一部分。 (B)当某一会员国的货币票面价值增值,或者协会认为,某一会员国的货币的外汇 价值在该国境内已升高至可观程度时,协会应在合理时间内,退还给该会员国一笔该国货 币,其数额等于本节(A)款规定所适用的这种货币额增长的价值。 (C)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所有会员国货币票面价值作普遍按比例调整时,协会得 放弃上述规定。 (D)按本节(A)款规定,为维持任何一种货币价值而加缴的金额,其可兑换和使 用程度应与该项货币一样。 章名 第五条业务经营 第一节资金的运用和提供资金的条件 (A)协会应提供资金以促进在协会会员国范围内世界上欠发达地区的发展。 (B)协会提供的资金,应用于协会根据有关地区需要情况,认为符合应予优先发展 之目的。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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