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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责任编辑: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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