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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是有限责任,实际上是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风险分配机制。有限责任虽然可以分散和减小股东的投资风险,但是并不具有化解或者消除投资风险的功能。有限责任制度将原集中于股东的投资风险的部分分配给债权人。在本文中,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平正义的原则

  公司独立人格否认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并作为衡平法上的一项司法原则而存在。衡平法(equity)产生于15世纪的英国,是与英国的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律。衡平是公平的同义语,衡平是在“成文法之外起作用的公平。”衡平是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追求个案的公平正义,以弥补法律漏洞的司法救济方式。衡平法是在法院判例基础上形成的,当适用普通法无法完全救济受损害的当事人利益时,法官根据公平原则来处理特殊问题,衡平法弥补了普通法过分僵硬的不足。公司独立人格否认是衡平法原则的运用,是通过法院判例确立的、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公司人格否认是对实践中被扭曲的公平正义的矫正。法律的价值取向,负有对社会价值的导向作用。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是有限责任,实际上是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风险分配机制。有限责任虽然可以分散和减小股东的投资风险,但是并不具有化解或者消除投资风险的功能。有限责任制度将原集中于股东的投资风险的部分分配给债权人。从制度设计上,这种有利于股东的风险分配机制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但由于其能够通过减小投资者风险而促使社会公众的投资,扩大公司规模,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从而促进社会发展。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必然使公司债权人面临更为严重的风险,进而危及到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因此,公司独立人格否认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公司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

  二、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

  民商法属于私法,其条文多为任意性规范。但是民商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为强制制性规范,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商法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基本原则,因此,可以作为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法律依据。法院在解决纠纷、处理案件时,当某一行为在具体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时,法院可以直接适用上述基本原则处理案件,因此也可以作为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根据。因为,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应当承担滥用权利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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