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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局长作案时没发病

  司法鉴定认为,被告宣雄虽曾患轻度抑郁症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昨日,轰动一时的湛江市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正局长杀害副局长”案在湛江市中院重新开庭审理。经司法鉴定认为,被告宣雄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此辩方律师申请复检,被当庭驳回。法庭宣布择日作出宣判。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向被告提出41万多元的民事索赔。

 今年1月3日上午9时许,时任湛江市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的宣雄在办公室钳将副局长陈振华残忍杀害。5月11日,该案首次开庭时辩方律师申请对被告宣雄进行精神病鉴定,而延期审理。

  鉴定:作案时不在发病期

  昨日上午9时许,该案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审理。旁听席与过道上挤满旁听的家属。被告宣雄看上去步履缓慢,头发花白。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首先出具精神病鉴定报告,根据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鉴定科的司法鉴定结果,被鉴定人宣雄曾患轻度抑郁症,其在本案作案时并非处于抑郁症发病期,作案动机是现实动机,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评定为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对这一鉴定结果,被告宣雄当庭予以否认,并说,“我也一直在想为什么杀人!”随后,多次强调杀人与当时的精神状况有关。在庭上,宣雄声调低沉、吐字模糊,审判长多次提醒他大声说话。

  辩方律师当庭表示,该司法鉴定与事实不符,抑郁症发病存在突发性,“就是说精神病患者这一分钟可能是正常,下一分钟也许就不正常了!”因此需要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由于控辩双方对此分歧很大,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经过短时间的合议,审判长当庭驳回辩方律师提出的复检要求,坚持原精神病司法鉴定报告的鉴定结果。

原告:应判被告死刑

  法庭上,控辩双方就被告宣雄的刑事责任,进行两轮激烈的辩论。原告代理律师称,被告人宣雄持扳手钳和裁纸刀将被害人陈振华杀死,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考虑从轻处罚。

  11时10分许,审理程序结束,审判长宣布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疑点:宣家财产“蒸发”

  昨日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还对此案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提出41万多元的民事索赔。

  但被告宣雄当庭表示,索赔金额太大,各项费用过高,并说“死一个人也不要赔这么多钱”。随后,遭到旁听的原告家属嘘声和叫骂。

  据受害人亲属和一知情法官透露,案发后,宣雄的一名亲属迅速对宣家提出了债务诉讼,要求查封包括房产在内的宣家财产。如今,宣家名下已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对此,受害人亲属认为宣家涉嫌逃避刑事案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家属:陈家高举“血债血还”

  昨日上午,庭审结束后,死者陈振华的妻子与其他家属,未立即离开法院,而是举着“杀人偿命”、“血债血还”的标语,围坐在审判庭大门外哭诉,陈振华的妻子表示,“相信法律会严惩杀人凶手宣雄。”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告宣雄家属在庭审结束后,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并快步离开法院。

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时任湛江市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宣雄在县委组织部其单位考察领导班子后,听说副局长陈振华将担任局长,又听说陈声称会比他做得更好等议论,心里很不舒服,产生了杀害陈的念头。

  今年1月3日上午9时许,见办公室人很少,宣雄取出一把裁纸刀及事先准备好的扳手钳藏于裤袋内,进入陈振华的办公室。当时陈振华正在看电脑,宣雄一边说话一边走近陈振华,乘其不备,从身上拿出扳手钳朝陈振华的头部猛击,陈振华受伤倒地后,宣雄继续用扳手钳朝他的头部、面部猛砸,致其不能动弹,又取出裁纸刀将其双手腕的血管割断。确定陈振华死亡后,宣雄将门关好,驾驶摩托车逃回家中。宣雄当天在其家属陪同下到遂溪县遂城派出所投案自首。(涂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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