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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务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理论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争论;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则存在诸多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至此,明确排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但是,对债务人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在代位权诉讼中?熃?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熑狈?理论上的根据。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熡卸懒⑶肭笕ǖ牡谌?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双方对立,他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起一个新的诉讼。在代位权诉讼中,不存在债务人对该诉讼标的的独立请求权问题,因此债务人并不具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因而不管是债权人胜诉还是次债务人胜诉,该裁判结果都与债务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吻合。当然,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中通常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的具体形态上有所不同,债务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并不是必然支持一方,反对另外一方,故其是具有独特地位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二、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对此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1)当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不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院在代位权诉讼中无须再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存在及合法性进行实质的审查。法院只需要审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时,法院应通知债务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取决于其意愿。(2)当债权人的债权未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则法院必须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若债权人的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必须首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确认。由于代位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代位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的债权,这涉及到债务人责任的确定,其诉讼地位不应该也无法被其他人所取代?熞虼似浔匦氩渭铀咚稀7裨颍?就缺乏对债务人权利的程序保障。所以,债权人的债权未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未参加诉讼的,法院应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审查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是否合法、明确,并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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