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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年前被关押57天终被判无罪

  原东莞市政协委员、香港商人罗建新被控合同诈骗罪,在女儿缴纳了2120万元“赃款”后,被逮捕关押了57天的罗建新取保候审。此后的七八年里,该案历经一审、抗诉、二审,去年底,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罗建新犯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驳回抗诉。

  近日,罗建新申请“国家赔偿”,4项总额逾1991万元。

做生意欠巨债被诉

  1986年,香港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公司)注册成立,香港居民罗建新担任股东、董事。1992年,罗建新回东莞创业,曾担任过东莞市第九届政协委员、东莞市商会会长。

  1992年6月至1993年12月,中昌公司从中国电子进出口华南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购入价值约195万美元的货物,支付了81万多美元后,中昌公司一直未支付余款。

  此外,中昌公司还于1992年6月至1994年12月间,向广州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购入814万多美元的货物和179万多港元的货物,但支票无法兑现。

  华南公司和机械公司向广东省公安厅和广州市公安局报案,称被中昌公司开出158张空头支票诈骗。2003年4月7日,广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罗建新。

  2003年5月9日,罗建新的女儿向广州市第三看守所缴纳了2000万元人民币“赃款”。6月1日,罗建新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他的女儿再向广州市第三看守所缴纳120万元人民币。

  2007年8月,广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罗建新涉嫌合同诈骗罪。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认为,中昌公司改名为田健实业有限公司,罗建新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并申报了华南公司、机械公司为债权人。广州市中院认为,罗建新被指控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判决罗建新无罪。

  2008年9月19日,广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认为中昌公司及罗建新明知无履行合同的能力,通过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实施了骗取被害单位财物的行为,同时,罗建新和中昌公司没有履行支付货款的诚意,逃避返还货款,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故意。

  广东省检察院支持刑事抗诉意见。

  该案随后在广东省高院进行了二审。去年12月17日,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书,裁定罗建新犯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赔偿义务机关是市检察院

  日前,罗建新向广州市检察院递交了刑事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指向广州市检察院,在申请书中,他一共提出了四项赔偿请求,总额超过1991万元。

  一是支付被逮捕57天(2003年4月7日至6月1日)赔偿金。二是赔偿违法扣押的2120万元的利息损失。三是赔偿财产损失。罗建新说,当初交的2120万元中,今年1月25日,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发还了1070万元,但还有1050万元没有发还。最后一项罗建新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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