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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定荣诱逼他人自杀案 案情 被告人: 姚定荣,男,35岁,江苏省兴化市人,农民,住兴化市中圩乡成东村第三村民组。1992年10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姚定荣因负债无力偿还,于1992年7月6日离家外出。同月19日,姚定荣在江苏省大丰县裕华镇遇到在该地贩米的同乡成乃章、杨凤干夫妇及女儿成素芹(13岁)成素红(10岁)。姚认为成乃章贩米有钱且老实可欺,遂起意诈骗。姚谎称是采购员,并以租成的船运输化工原料为名,骗使成乃章卖掉大米,驾船随他去东台、兴化、海安、盐城、宝应等地。途中,姚定荣以货款不足为由,骗得成乃章的现金人民币9500元。为了达到最终非法占有此款的目的,姚定荣产生了杀人灭口的恶念。1992年9月14日,姚定荣将成乃章一家随船骗至宝应县交警大队南侧的偏僻处。当晚,姚定荣利用成乃章夫妇为琐事闹矛盾的机会,将杨凤干及成素芹、成素红骗去宝应县城看电影。然后,折回劝成乃章在电影散场母女归来时以假自缢的方法吓唬杨凤干不再为琐事吵闹,并约定电影散场时,他在岸上用手电显示信号,成乃章即开始上吊,待成上吊踢翻脚下的凳子时,由他及时施救。成乃章表示同意。姚即与成一起准备了自缢时所用的绳子和凳子。晚9时许,姚定荣按约定在岸上以手电发信号示意成乃章开始自缢。但当成自缢踢翻脚下的凳子时,姚并不施救,致成死亡。当夜杨凤干母女3人看电影后因故未归,次日上午回船发现成乃章已“因家庭矛盾”“自缢”身亡后,姚定荣又采用欺骗和威吓手段说: “事情闹大了,公安局要来验尸”;“我与你们都要被逮捕,可能还要枪毙”,声言要与杨凤干母女3人共同服毒自尽,骗得了杨凤干的相信。9月16日,姚定荣在宝应县城购得水剂灭鼠药10支,骗杨凤干、成素芹饮服,而姚自己则将药倒入河中。因灭鼠药失效,杨凤干、成素芹没有死亡。9月17日,姚定荣又购得“1605”农药一瓶(0.5千克),于当晚骗杨凤干、成素芹吞服致死,后又采用威吓手段逼令成素红服毒死亡。随后,姚定荣伪造现场并携款逃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成乃章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害人杨凤干、成素芹、成素红因“1605”有机磷农药中毒死亡。 审判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姚定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只要求对他从宽处理。其辩护人辩称,杨凤干母女3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并未完全控制9500元,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要求从轻处罚。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定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诈骗得逞后,为灭口又采用欺骗、威吓等卑劣手段,致使成乃章一家4口人自杀身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杀人情节十分恶劣,手段狡猾,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姚定荣的辩护人辩称,杨凤干母女3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经查,被告人姚定荣多次供认为使诈骗行为不致败露,采用欺骗、威吓手段,迫使杨凤干母女产生与姚一起自尽的念头,并两次提供毒药;当杨凤干母女服毒自杀时,姚却不服毒药,其主观上就是借被害人之手达到杀害被害人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借刀杀人的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此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未完全控制9500元,经查与事实不符。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要求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姚定荣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并无法定从轻情节,故本院亦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第一、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7月9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定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姚定荣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 成乃章一家4口之死与自己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一点间接关系,其行为不是故意杀人,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姚定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较大数额之钱财,并在诈骗得逞后,采取诱骗、恐吓等手段,致成乃章一家4人死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量刑均是正确的,上诉人否认故意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3年9月3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即为核准故意杀人、诈骗犯姚定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评析 本案是一起诱逼他人自杀的案件,审理中遇到两个难点: 一是对被告人诱逼他人自杀事实的认定问题,二是对被告人诱逼他人自杀行为的定性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即对被告人诱逼他人自杀事实的认定问题。在本案中,由于成乃章一家4口人均已死亡,能够证明被告人诱逼他人自杀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告人姚定荣的供述。而被告人的口供作为一种特殊的直接证据,比之受害人的陈述、目击者的证言来,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要证实被告人姚定荣所供的透逼他人自杀的犯罪事实,关键在于是否有足够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纵观全案,我们认为本案的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环环相扣的证明体系,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真相。姚定荣因欠债而骗取成乃章9500元,有债权人的证言及根据姚的供述所搜查出来的赃款赃物证实;姚以运输化工原料为名将成乃章的船骗出,有证人朱玉祥的证言证实;姚供述自己自1992年7月19至9月17日一直在成乃章的船上,也经多名证人证实;姚供认采用诱骗、威胁手段致成乃章自缢死亡、杨凤干母女服毒死亡,与法医的鉴定相一致;姚供述在成乃章死后,他先骗杨凤干及其女成素芹喝下水剂灭鼠药,而自己将碗连同药剂一起抛入河中,此碗已在他指认的方位捞出;姚提供的购买农药“1605”的地点、提贷方法及金额等情节,也经证人证言、发票存根和现场提取的发票印证属实;公安机关根据姚的供述在宝应县交警大队南侧河中找到了成乃章的船只,船上4具尸体的衣着、位置等现场情况也与姚的供述相符。因此,本案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足以认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即对被告人透逼他人自杀行为的定性问题。本案被告人姚定荣为了最终占有从成乃章处骗来的9500元,不留后患,产生了杀人灭口的恶念,但他不是采取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实施杀人,而是利用被害人一家老实无知,先后采取欺骗和恐吓的手段,诱逼他们自杀。从表面上看,本案中的被害人都是自杀身亡的,但实际上却是被告人姚定荣骗杀、逼杀的结果。就被害人成乃章来说,成原无自杀之意,姚定荣设置圈套要他伪装自缢以吓唬其妻杨凤干,答应在他上吊后及时施救,并且帮助他准备了绳子和凳子,但当成乃章上吊后,姚并不施救,导致成乃章死亡。再就被害人杨凤干母女来说,她们原来也无意自杀,姚定荣利用成乃章之死,一再对她们进行恐吓和欺骗,并表示要她们与他一起服毒自尽,并且积极提供毒药,但当杨凤干及其长女成素芹服毒时,姚定荣自己并不服毒,随后又威逼杨的次女成素红服毒,终于导致杨凤干母女3人服毒身亡。姚定荣的这一系列行为表明,姚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与一般故意杀人不同之处,仅仅在于他不是直接动手杀人,而是假借被害人之手达到他杀死被害人的目的。因此,对被告人姚定荣的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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